南人综〔2011〕41号
南平市市属有关单位高层次人才 享受市政府津贴评选办法 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做好市属有关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市政府津贴评选工作,根据《南平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市政府津贴实施意见》(南人综〔2011〕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市属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农林水和工程类四个系列的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高层次人才。 二、评选条件 评选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爱岗,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情操; (二)专业技术水平高,业绩突出,业内公认的高层次人才; (三)事业单位人员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以上职称,企业为副高职称人员; (四)年龄一般应在法定退休前三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 (一)下达指标。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各主管部门将下属事业或企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名单报送市公务员局,由市公务员局按比例分别下达评选指标。 (二)组织评选。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系列;市委宣传部负责文化教育系列;市委农办负责农林系列;市住建局、交运局、规划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程类系列;市经贸委牵头,国资、工商联等部门参与负责企业副高职称人员的高层次人才评选工作。各主管部门根据本评选办法和下达的评选指标,评选出享受市政府津贴的高层次人才,并在指标外再评选出1-3名符合条件的对象作为备选。评选结果经公示后, 按南人综〔2011〕18号文有关规定,填报呈报表和所需材料,报送市公务员局。 (三)审核确认。市公务员局对各主管部门评选出的享受市政府津贴人员,在资格、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为享受市政府津贴的人员,给予享受市政府津贴9000元,分三年发放。 四、管理 (一)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副高职称人员享受市政府津贴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每批次管理期为三年,管理期满后享受市政府津贴的高层次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但可参加新一批享受市政府津贴高层次人才的评选,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享受市政府津贴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年终填报《南平市享受政府津贴的高层次人才年度业绩考核表》,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签署考核意见后报市公务员局。 (三)享受市政府津贴人员,在管理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公务员局反馈,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取消发放市政府津贴: 1、在单位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不称职”的; 2、在编不在岗、退休(含提前退休、内退等)或调往市外工作的; 3、其他不应继续享受津贴的情况。 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未及时将享受市政府津贴人员变动情况反馈市公务员局的,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追回所发放的津贴,上缴市财政。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 南平市公务员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人才 津贴 评选办法 南平市公务员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1日印发 (共印4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