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为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及其责任领导。 第三条 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 因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 违反本局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相关制度,行政相对人投诉、上访,损害人事部门的执法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承办案件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承办案件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相应的责任领导给予效能告诫;情节特别严重并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由南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