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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南平市人事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录入人员:人事局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22 17:33:24
 

第一条  为贯彻“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为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是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执法人员及其责任领导。

第三条  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的;

(二)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    因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严重不当的;

(四)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    违反本局制定的行政自由裁量相关制度,行政相对人投诉、上访,损害人事部门的执法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承办案件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承办案件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相应的责任领导给予效能告诫;情节特别严重并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由南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0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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